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止。在這一階段,要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應負怎樣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實現刑事責任。
這一階段,無論對國家或對犯罪人來說,都很重要。為了保證這一階段的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國家立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理,正確確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謂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指由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起,由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時起,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時起。
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時,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必須全面,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都應收集、調取。在偵查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等活動,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偵查工作。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提起公訴的,一律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不起訴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機關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在審判中主要解決如下問題
(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負刑事責任
(2)如果應負刑事責任,還應綜合考慮各種有關情節,確定應負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
(3)如何實現刑事責任?即主要應判何種刑罰
這些問題的解決,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
只有經過這三個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責任才可能得到確認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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