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應為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且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如果法律上規定某一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而該主體沒有作出此種行為,則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為應當承擔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體。
2、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時限屆滿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職責,侵害了起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該特征體現在起訴人訴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被告的行為方式或態度應該表現出該為而不為的消極性,主要體現在實體上不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或保護,即對相對人的申請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或拖延履行。這一特征往往是起訴人提起訴訟所直接針對的現象,也是人民法院對不作為行政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之一。
4、行政不作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為開始的,這是此類案件的先決條件,也是此類案件的顯著特征。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不作為不滿的,可以在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之后直接進行復議申請,但是如果是復議的行政機關仍舊維持原不作為的,當事人仍舊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此時行政機關與當事人是處于同一地位上的。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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