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是否可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
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
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行政訴訟
1、確認違法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
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并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于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的特征
(一)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于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三)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四)非強制性
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由于行政不作為的主體一般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表現為在給公民辦理相關行政事項時,沒有及時的作出處理,或者延誤時間辦理等,這顯然是構成了行政不作為的情況,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罰,具體的處理方法應當由司法機關作出認定。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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