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行政不作為法定期限是多久?
1、起訴行政不作為的期限規定是期限一般是兩個月。《行政訴訟法》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于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后,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于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于法律并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準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征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于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行政不作為幾乎已經成為了民眾對大多數行政機關的普遍認識,在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了很多行政執法存在的弊端。由于行政不作為,具體給民眾和法人帶來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所以針對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也是分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定。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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