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在一石材市場內某租賃企業打工。2013年9月2日,該租賃企業一名叉車司機在運送石材時,因操作不當,造成堆放的石料倒塌,將在石料附近工作的周某砸死。事故發生后,石材市場方立即報警,派出所介入調查此事,瑤海區城東司法所參與調解。由于死者親屬堅持賠償金不能少于120萬元,而該企業最多只愿賠償30萬元,所以矛盾不斷升級。
[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體現了對生命權、身體權的保護,具有填補實際經濟損失和保障受害人近親屬基本生活來源的功能,還有對受害人近親屬精神損害的撫慰功能。該條司法解釋給出了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照20年計算,如果受害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受害人年齡在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受害人周某,是在工作期間受到意外傷害而死亡,其工作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案受害人周某的年齡在40周歲左右,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給予其家屬20年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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