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管轄行政案件不移送的后果具體有哪些
(1)移送管轄是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把不屬于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案件。
(2)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公安機關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或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后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
(三)在逃的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四)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行政案件的移送,在有關的法律上的并沒有特定的約束,但是需要自己注意相關的要求進而減少時間上的浪費,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處置,但是存在不少限定,不過只要自己的事情處理沒有違反規定,那么自己的權益保障就不會出現較多的問題,自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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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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