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依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考慮被告所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在判決履行后是否能夠實現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如果能夠達到救濟目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予以履行。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統一的規范,各地法院判決主文表達不盡相同。所以,在判決履行的主文表達中,應當明確為“限被告于××日內對原告申請的事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是相對于行政作為而言的,同行政作為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為只能是違法的。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為主要地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現不作為行為使行政相對人獲得不當利益而使國家利益受損的情形。我國臺灣所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就真對后一種情形增加了維護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
二、 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通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出現行政不作為的情況顯然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相應事項的處理,涉及到造成當事人的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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