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
(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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