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收押前健康檢查出現哪些情況看守所不予收押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在看守所如何提訊押解人犯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人犯。
對于轉送外地或者出所就醫的人犯以及捕獲的看守所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押解任務由看守干警帶領武警執行。押解工作應當根據被押解的人數保證安全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須提高警惕,嚴加看管,防止發生脫逃、行兇、自殺等意外情況。需要中途寄宿的,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文書,由當地看守所協助羈押,不準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離看守所太遠,應當商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組織協助并安排適當住處,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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