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核是行政的機關實施的被動的行政行為,它可以協助救濟和事物的監督,其具有私法屬性及其特征,它具有維護和監督行政的主體的作用,它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對相對的人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行政復核有其法律規定中,當合法權益受到影響的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的組織受到侵犯以后,在該行政行為發生周的60天之內是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但是如果其在法律的規定的申請期限不得超過60天。
行政復核的一般原則是在行政復議的期間的時間,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該復核開始的時間是不能計算在該期間之內的,在該期間當屆時時滿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話,按照節假日以后的第一天為該期期滿的時間。
行政復核的最長的申請期限是沒有具體的定論的,也因此行政訴訟領域也對此有過較多的爭論和探討。當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不確定行政行為具體的內容時,就只能從該事件的始發時間和知道該事件的時間算起,其逾期的時間最長是不能超過一年的,當該時間過于長久時,還關乎于法律的穩定性和第三方的利益保護的問題,因此還是需要時間的限定,但該限定要根據三方的價值取舍來做出決定。
行政復核的延長申請期限也是有過規定的,當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正當的事物影響了申請的期限,該申請期限需要從障礙的消除時間之后才能繼續算起。對于這些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復核的申請期限的中止,卻有人也認為其實行政復核的延續。這兩種看法是從兩種角度來看的,該申請期限的中止主要側重于該期限的法定性質,其意義是該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60天期限,其結果是最后的延長期限的合法性,而期限的延長性,更注重于結果,它的結果最終是延長了行政復合的申請期限。
從原則上來說,當超過了行政復核的申請時間段就算是喪失了審核復議的申請權,但在其行政審核的法律規定下,可以考慮可以不喪失其申請的權利,其理由是:
第一,行政復核的相關法律的申請時間段不是在于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核申請權,而在于使促進行政當事人盡快進行復核的申請;
第二,行政的行為進行時情況較為復雜,當事人超過復核的時間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如果不分析其原因,一律的統一以喪失該復核權利的申請權來對待,一方面就會喪失該公平性,另一方面可能會造成違反法律的行為。比如說,當在某些情況下,有些當事人超過行政復核的申請期限并不是沒有行使該權利,而是不知道該如何申請,錯誤的向檢察院等機關提出訴訟,而且并沒有正確的告知該權利期限的正確行使途徑,只是簡單的駁回,從而導致了行政審核的期限。
同時,在行政復核期間,并不影響具體的法律以及行政行為的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申請復核的相關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申請復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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