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我國有行政法的規定也有刑事法律的規定,但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例如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有區別的,一個在行政領域,一個在刑事領域,受到了行政處罰并不代表犯罪了,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一、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社會成員予以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刑罰是指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近來秩序,侵犯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當事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司法行為。
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方式,但兩者有顯著區別:
1.權力性質不同。行政處罰與刑罰雖然都是追究違法者對國家的責任,但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行政行為;刑罰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司法職權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司法行為。
2.實施處罰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是由有外部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而刑罰的實施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
3.適用的條件不同。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而刑罰適用于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當某種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又觸犯了刑事法律規范,也可以對其實施兩種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是按照《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罰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作出。
5.處罰的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很多,在《行政處罰法》的統一規定下,各單行法律、法規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規定下有一些分散規定。而刑罰的種類則由刑法統一規定,共有兩類十種,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種,附加刑五種。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本質上是由行政機關做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刑事處罰是為了打擊犯罪、保障人權而設置的額,本身是一種審判機關做出的判決,是一種司法機關的行為,并且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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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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