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主體有特別要求嗎
銷售假藥罪的主體是沒有特殊要求的,只要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人或者單位,故意銷售假藥的,就有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于臨床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制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于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范圍生產藥品用于臨床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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