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普通的人群來說更多聽說的是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但很少聽說抽象行政行為這個名詞,更別說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在下面內容中,律霸小編將結合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為大家就這方面的具體內容作出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為對象制定行政規范的行為。其特點是: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后及力,它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以后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二、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這類行政行為沒有對某個具體對象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范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反復適用,因此, 它 雖不屬于行政立法行為,但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
綜上所述,對于行政抽象行為的對象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最常見的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將其劃分為行政立法與非行政立法兩類。希望大家通過以上有關抽象行政行為對象的介紹能增進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漳州律師。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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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可以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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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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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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