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我國《行政復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復議法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
包括: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規章;
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3、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
4、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復議的時效限定
行政復議的時限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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