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沒款使用規定是怎么樣的?
罰沒款使用規定是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執行。執法人員執行罰沒時,必須佩帶和出示國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執法標志和證件。
執行罰沒的機關或組織作出罰沒決定,應向被處罰單位或個人說明處罰原因和處罰依據。使用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
除國家有統一規定外,處罰決定書由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罰沒收據由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印制。
二、其他的規定,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只能由一個機關或組織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執行罰沒的機關或組織之間因前款規定的同一行為處罰發生矛盾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裁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處罰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處罰:
(一)罰沒項目沒有列入目錄管理的;
(二)執法人員未佩帶統一的執法標志和出示執法證件的;
(三)執法人員未使用統一制發的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的;
(四)對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進行重復處罰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沒處罰行為的。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罰沒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確屬錯誤的罰沒,應將所罰沒財物退還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我們國家一直以來對于伐木款這方面的規定它是比較明確的,主要還是因為對于行政機關來說的話,他們擁有這樣的一種可以進行行政罰款的權利,而對于需要罰款的人員來說的話,他們也需要明白自己應該怎么樣來進行一個手續方面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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