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沒款滯納金計算日期方式是什么?
罰沒款滯納金計算日期方式是從應當繳納的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那一天開始來進行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二、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罰沒款滯納金進行一個計算的話,它有一個明確的日期方面的規定,因為這樣的一種日期的話可以進行準確的滯納金的總體計算金額,否則對于當事人來說的話,不明不白不易于維護權益。
違章罰沒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物業費滯納金如何計算?
購房契稅滯納金怎么算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員工被勸退工資算違法解除嗎
2021-01-03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
2021-01-26如何區別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
2020-12-25代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021-02-19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2020-12-01廣告中說明賠償屬于要約邀請嗎
2021-03-11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職務
2021-02-18集資房上市需要交納什么費用
2021-03-25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合同關系是否繼續存在
2020-12-28自然災害損失可獲得哪些保險賠償
2021-02-08侵權責任和產品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2020-12-25飛機延誤有賠償嗎
2021-02-17車險理賠的程序怎么走
2021-02-19醫院認定人死不算 保險公司抗辯不成立
2021-01-07車輛修復理賠 保險公司應謹慎
2020-11-26保險公司正式申請設立的程序是如何的
2021-01-16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索賠方式有哪些
2021-02-08機動車所有人 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 應當受到
2020-11-21理賠有爭議該怎么解決
2021-03-18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指什么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