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做每一件事都應該講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行政處罰法就是我國為了規范行政部門的執法方式而制定的,1996年3月17日頒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訂,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訂,每一次的修訂都是不斷完善的過程。
一、歷史演變
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內容
1、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p>
3、第六十一條,將本條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述,但不依據判決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
每一部的法律制定出來都不是完美的,只有在實施的過程中才會發現問題,每一次的修改都是為了使這部法律更加的完善,能夠為依法治國的實現提供堅實的基礎。作為社會公民,我們有義務遵守法律,也有責任維護法律。
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釋義以及意義是什么?
教育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的種類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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