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申請行政的話,時間為60日,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法院申訴的話,沒有時間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1)申請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復議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
(5)復議申請?zhí)峤坏牟牧稀購妥h申請書。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法律規(guī)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于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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