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有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拘留的適用有哪些要求?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企業或者個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作出行政處罰。在種類上面有七種法定手段,對個人違法主要是警告、罰款及行政拘留。而對企業而言,采取較多的是責令停業、罰款及吊銷許可證等。在所有的手段中,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人身罰。
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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