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處行政拘留取保候審嗎?
行政拘留不可以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采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于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為便于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賬戶,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采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后,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戶銀行統一存儲,以備提取。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一個程序,當事人只是被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談不上取保候審。并且取保候審的申請是有嚴格條件的,針對犯罪情節較輕,不是一定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應該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一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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