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他人犯罪能減輕自己嗎
在地服刑的罪犯如果舉報其他犯罪嫌疑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如果構成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都對立功相關事項作了相應的規定。立法將立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某種體現,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犯罪追訴效率,追究了犯罪行為,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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