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將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萬元出售給汪某。后范某以未經父母同意、父母拒絕出售為由拒不履行出賣的義務。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經調解,范某支付違約賠償金15萬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花76.8萬元,向王某購買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后來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為由,未繼續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7.68萬元,中介費2萬元,并且退還定金2萬元。王某只同意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法院依法判決支持李某全部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無權處分主要因為沒有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明確授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不過代理人之間多是父子、夫妻等親屬關系。而對方是懷著誠意,基于對出面賣房者的信任來簽訂合同的。賣房的人卻推說自己無權代理,房子不賣了。但合同仍對簽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代理人仍要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像在范某賣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違約金。
房價上漲高,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房屋差價損失,相對買房人損失以房屋差價酌情認定。無錫二手房買賣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是:雙倍返還定金,或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載明如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支招:
房地產作為老百姓家里最重要的資產,在購置或出售二手房時一定要慎重。在購置或出售資產時要詳細了解相關政策、交易流程、合同術語等,如對支付時間有要求的,不能僅口頭約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載明。
建議選擇較為正規的房屋中介機構,必要時可至產監處查閱房產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權利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載明,并留存好相關證據資料。
對于法律合同條款有誤解,與其引起訴訟,不如事先多方咨詢,多接觸了解相關信息。不少當事人起訴到法院了,連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都不知道。一旦進入訴訟,雙方當事人都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光口頭約定,要留下文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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