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行政拘留條件是什么?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一般可以執行行政拘留的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梢姡裨V法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是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兩種拘留,雖然都限制違法行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但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我們根據這兩種拘留的不同性質,可以把民訴法規定的拘留稱之為強制措施的拘留,而把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稱之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
2、特征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排除性。即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過程中具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為前提的。適用拘留,是人民法院制止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排除影響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障礙,教育行為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懲罰性。即民事制裁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前具有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為前提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民事活動進行干預,對嚴重違法行為人采取的強制性的懲治措施。
3、目的不同
作為強制措施的拘留,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實施拘留,有效地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職務的障礙。以防止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繼續發生和蔓延,維護訴訟秩序,保民法院審判活動和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以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不致中斷。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國家審判機關與民事違法行為進行斗爭的法律武器。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實施拘留,嚴厲打擊和懲治不法行為。以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使國有、集體所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不受侵犯,并使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從中受到教育,從而減少和防止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安定社會、穩定大局。
4、對象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沒有特定對象,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規定,可以針對一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也就是說,不論是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案外人(包括旁聽群眾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等),只要其妨害了民事訴訟,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據民訴法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適用拘留。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只能對特定的對象采用,不能任意擴大。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為試行意見)第163條的規定,被制裁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而不包括案外人,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小于強制措施的拘留。而且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只能對那些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并且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的情況才能適用。
5、依據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是根據程序法作出的,其依據是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23條、第12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規定的幾種情形。而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根據民法通則和試行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拘留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即應當根據實體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拘留制裁。
6、期限不同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為十五日以下。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實施民事制裁拘留的期限,民法通則未予規定。試行意見第164條規定:對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制裁措施,為十五日以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拘留制裁措施的依據是實體法,根據特別法的適用優于普通法、法律規定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原則,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期限,據以拘留的法律規定了具體期限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能隨意縮短或延長。如果法律只規定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可以實施拘留制裁,而未規定具體期限,則應依試行意見規定的期限處罰。
7、能否提前解除不同
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應堅持說服教育。在拘留,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而根據實體法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實施拘留后,卻不能因被拘留人承認錯誤而予以提前解除拘留。這種區別,是由兩種拘留的不同特征所決定的。根據程序法所作的強制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排除性。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表明妨害民事訴訟的障礙已經排除,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是正確地、必要的。而根據實體法所作的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以被拘留人具有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為前提的,且這種行為往往已經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其主要特征是懲罰性。因此,不能隨行為人被拘留后認錯態度而改變拘留期限,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簡單來說,在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條例的情況下都會被行政拘留,可是當前我國行政拘留的法律規定還存在著諸多的漏洞,其實行政拘留這也應該是屬于一種重大的行政處罰了,但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卻沒有對行政拘留保留聽證制度,不服行政拘留的只能是申請行政復議,而且還不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行政拘留當天算一天嗎?
行政拘留孕婦行政法規定是什么?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勞動爭議包括哪些內容
2021-01-31三級醫療事故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26購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0-11-23如何確定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額
2020-11-29行政處罰最短要多長時間
2021-02-27探視權能接走住幾天嗎
2021-01-07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認定方式
2021-03-03如何認定挪用公款
2020-11-21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1-02-24九年義務教育學生摔倒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05物權法(草案)名詞解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021-01-20能否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勞務派遣
2020-12-18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6建筑勞務是否可以分包給個人
2021-01-16投資理財保險的適用人群
2020-12-05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2021-03-12保險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2021-02-01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的事由有哪些
2021-01-30出境旅游保險怎么買
2021-02-08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是什么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