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王-明父親在王-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王-明父親。后王-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王-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王-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王-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0萬元,后來王-明和季-紅共同還款。”辦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55萬元,相應地,借款10萬元也應增值到25萬元左右。“這增值的2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于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王-明給付季-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法制法規】
對于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結論】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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