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我國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在犯病期間不具有控制能力和認識能力,因此很難從刑罰角度對他們施以過于嚴苛的懲罰,但是該如何平衡法益保護呢?那么精神病人犯罪負責任嗎?如何認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責任?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精神病人犯罪負責任嗎,如何認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責任
一、精神病人是否要負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該如何認定
(一)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
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完全消失。
(二)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4、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局限于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
《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知道,間歇性精神病人會承擔與其行為時控制能力與認識能力相適應的懲罰。這是貫徹罪行相適應以及公平原則而確定的,因此在實務中要對精神病人行為的精神狀態加以辨別。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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