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罰金不是交給作出行政處罰機關來擅自處理的,可能有些不太了解的公民會覺得罰金是先交給這些行政機關,然后由行政機關在指定的期限之內通過一定的方法上交給國庫的。實際行政罰金上交國庫的處理方式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樣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規定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
一、在我國規定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繳相分離原則,就是說執法單位給你開出了罰款,執法單位不會接受這個罰款,這個罰款國家有規定,一律上繳國庫,并且有固定賬號,到指定銀行繳納,這個繳納地點,包括賬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詢問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行政處罰的罰金上繳國庫一般都是當事人在交罰金的同時直接就匯入了國家指定的賬號當中,所以并不需要再通過行政機關這一機構進行轉交了。具體到行政處罰幾日上激國庫的這個問題通常情況下是要求當事人在半個月之內到指定的銀行打款的,所以當事人只要不超過15天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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