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派出所的工作職責就是要維護社會生活當中的治安管理,因此針對一些違法亂紀的公民,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當然可以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不過派出所在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肯定是要有相關處罰程序的。所以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派出所行政處罰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派出所行政處罰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這篇文章能夠看出,派出所行政處罰程序其實是分為三種情況的。拿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簡易程序來說,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當場處罰,當場處罰是針對一些一般性的行政違法行為的。還有一種就是用于一般程序,需要有調查取證,告知事實等階段,舉行相關的聽證會以后,最后出具行政處罰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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