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引起的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當其中加入了涉外因素時,應該如何處理?即關于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規定,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涉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一)境內來華外國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人,交警隊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車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事故的,交警認為應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的,可扣留駕駛證,出具憑證。
(三)對于上述情形,需要檢驗、鑒定車輛,交警隊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車輛,其不同意的記錄在案,不得強行檢驗、鑒定;對其本人需要調查,可約定談話的時間、地點,其不接受調查,記錄在案,不得傳喚。
(四)交警隊應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外國當事人,其拒絕接收的,逐級上報通過外交部門轉送其所在機構、部門。
(五)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不論撞死人還是被撞死,均應記錄其身份證件、事故經過、損害后果后逐級上報省外事辦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說前期更應報告當地政府及上級。
(六)涉外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不論接受賠償或賠償給對方均可以。調解協議達成后可由交警轉交賠付款項。
二、涉外交通事故處理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境外臨時來華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六十三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得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給其所在機構。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交通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外交部門。
第六十五條 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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