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公職人員處罰標準是什么?
公職人員醉駕的處罰標準也是處拘役,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什么情況下醉駕不判刑?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公職人員在刑事案件當中也只是一名普通的自然人而已,所以,法官既不會因為當事人是公職人員就不分青紅皂白的從重處罰,也當然不會給所謂的公職人員走后門。因此,我們鄭重提醒大家,不要用特殊的眼光來看待國家公職人員,法律面前都沒有特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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