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自首情節可以判緩刑嗎
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處1-6個月的拘役刑,如果有自首情節、有悔罪表現,不是累犯的,可以判緩刑。
按照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但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入刑初期,為了起到震懾作用,判緩刑率極低,但經過幾年的宣傳教育和普法, 醉駕行為越來越少的同時,各地法院對醉駕的刑罰也越來越人性化,判緩刑率也在上升,從零緩刑到緩刑率的提高,據媒體報道,2015年部分城市的緩刑率達到70%。
相關規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什么情形可以認定醉駕自首?
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種情形:無事故型醉駕。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后駕駛,并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后駕駛顯然屬于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情形:單方事故型醉駕。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并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
第三種情形:雙方事故型醉駕。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管轄、接受懲罰的意愿。另外,根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醉駕的自首情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被認定為醉駕自首情節后,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恨,可以被宣告為緩刑。但是對于不是偶犯而是累犯的話,是不適用于緩刑的。
醉駕要判刑嗎,2020年醉駕怎樣處罰
醉駕判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0醉駕處罰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收養人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2021-03-11競拍之后出限購政策
2021-03-12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怎么辦
2021-02-21醫療糾紛主治醫師要賠償嗎
2021-03-08產下畸形兒發生醫療糾紛 經醫療糾紛調解達成協議
2021-03-23河道整治拆遷的實施主體是誰
2021-03-12回收廢機動車拆解造成環境污染怎么辦
2021-02-24農村自留地建房需要經過地方允許嗎
2021-02-14雇傭關系手指骨折損害賠償多久期限有效
2021-01-28村干部賄選如何處罰
2021-01-11父母去世后房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2021-03-24主債務涉及刑事犯罪擔保有效嗎
2021-01-04未成年簽合同無監護人簽字蓋章算生效嗎
2020-11-21遭受家庭暴力 應學會理性自救
2020-12-19不良記錄具體包括什么
2020-12-21對法定繼承人的誤區認識有哪些
2021-03-14校園霸凌到底該如何預防
2021-01-16單位集資房是二套房嗎
2021-01-16勞動監察撤訴會通知嗎
2021-01-07交強險保險理賠的流程是什么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