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醉駕新聞中可以發現一起關于年輕人為了刺激就在酒后飆車結果身亡的案件,而小伙的家屬因為其死亡而向保險公司索要理賠,那么,小伙醉駕飚車身亡是否有保險理賠?其實醉駕本身就是主觀的過錯因而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下面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一、小伙醉駕飚車身亡是否有保險理賠?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酒后駕駛在世界各國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我國《交強險條例》以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其做出了禁止性規定。由于交強險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這方面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對于商業保險來說,更多的則是側重于市場調節和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一般來說,對于酒后駕駛這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在商業保險合同中都有免于賠償的明確約定,這種約定既符合“不應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的民法精神,也維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能夠使得投保人積極進行自我約束,主動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讓更多潛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第一,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第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由此可見,在我國,交強險屬于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其設立的目的,不在于商業價值,而是為了保護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其目的是社會公益性的。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險強制保險條款》中,雖然規定了保險公司可以在四種情況下可以不予賠償和墊付,其中包括了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但是,因為《保險條款》屬于格式合同,因此,應當適用《合同法》中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第三人,應以醒目、明確、合理的方式向被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即應對免責情形一一羅列,或另行補充約定、特別約定。
綜上所述,如果該小伙被證實是自己喝完酒后去飆車以至于車禍身亡的就會被認定為是保險理賠范圍之外的主觀違法犯罪行為的過錯,保險公司在實際上也不應該為這些過錯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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