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隸屬于云南省昆明市,是風景優美之地,但在嵩明,也存在著醉駕酒駕的行為,準確來說,每個城市都會有這種現象,我們今天主要來闡明一下,醉酒駕駛是如何形成的?醉酒駕駛大家都不陌生,就是指司機喝酒之后駕駛車輛,其酒精含量已經超過了國家的標準,下面,進入今天的話題,嵩明縣醉酒駕駛是如何形成的?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罰款金額由當地人民法院審判。
2011年5月2日啟用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條中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的標準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車輛駕駛人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據測算,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關于醉酒駕駛的處罰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隨著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不斷上漲,經研究表明,大多是因為醉酒駕駛引起,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司機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有一定的拘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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