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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醉駕發生的事故更是屢見不鮮,事故發生后有的人為逃避責任,找人頂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這種找人頂罪的行為嚴重破壞了交警持法和社會秩序,今天小編就征對醉駕肇事頂替人和行為人如何罪?這個問題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醉駕肇事行為人如何定罪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醉駕肇事頂替人如何定罪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可以看出,行為人按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進行定罪,視情節輕重不同,而處罰不同。而頂替人在沒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妨礙公務看待,構成犯罪的還將獲刑。所以小編在此提醒您,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冷靜處理,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自己的責任自己承擔,當然更不要酒后駕車,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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