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行駛駕車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則,喝酒不開車,喝醉了更不能開車。而且在事件的嚴重性上來說,醉駕比起酒駕是更為嚴重的一種交通違規行為。如果一旦發生醉酒駕車會受到嚴厲的處罰,那么根據《道路交通法則》和刑法規定,一年內兩次醉駕會有什么樣的處罰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條第二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一年內連續兩次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構成累犯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情況下一年內兩次醉駕發生的可能性比較少,因為只要發生一次醉駕的話,情節一般的話就會直接吊銷駕駛證,而且5年時間都沒有辦法在考駕照,如果在同一年發生第二次醉駕,應該還會加上無證駕駛的罪名,會直接構成危險駕駛罪,并處于拘役刑罰,同時會從重處罰。
2020年醉駕入刑標準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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