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將醉駕定性為刑事犯罪行為,對醉駕的人來說處理醉駕也更為困難。醉駕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一般由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也可以起訴醉駕,不過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檢察院醉駕起訴條件是什么?
一、檢察院醉駕起訴條件是什么?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是否不起訴,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起訴,決定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類型。
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以下6種情形之一: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
(二)定罪證據不足;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二、不起訴的適用程序
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包括: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準。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醉駕一般都要被起訴,如果醉駕后想看自己能否不被起訴,要看不起訴的條件是是否滿足,在不起訴的分類下有三種: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每種情況下有自己對應的不起訴的情形,只要滿足不起訴的情形,就不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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