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我國關于道路運輸有相關的規定,道路運輸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那么關于道路運輸條例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下面律師36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內容由于涉及的其他條款也會因此隨之變動,因此國務院法制辦在修訂時僅將二十一條刪除,其他條款不做調整。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二、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國務院公報》 2016·2增刊,將修改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版本公布。[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刪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我們知道,道路運輸條例是國家未來維護運輸人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我國運輸事業的良好發展,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配合國家的政策,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于道路運輸方面的內容已經有所理解了,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點擊下面的延伸閱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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