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存在部分肇事者逃逸的情況,然而逃逸后,或許經過家人或朋友的勸導會到警局承認事實,那么,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是否構成自首呢?下面,律霸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據此,在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由于行為人沒有立即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的法定義務,且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而將其排除認定自首的可能。筆者對此不敢茍同,認為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存在自首問題,其理由是:
第一,自首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一項刑罰制度,對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指導作用,交通肇事罪顯然不能例外。
第二,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義務而逃逸,似乎沒有悔罪的誠意,但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只須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肇事經過,顯然具備了自首的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對行為人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已經作為情節加重犯,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其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在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基礎上的從輕或減輕,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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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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