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怎樣解決勞動爭議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和程序解決其爭議: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可知,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另外,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
二、哪些勞動爭議適應仲裁前置程序?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勞動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0、因企業自主改制產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但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對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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