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
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
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并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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