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算不算欺詐
對于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的行為,一般而言都不算欺詐,只屬于違約行為,但是如果出賣人一開始就明知不能交房,可能會成立民事欺詐,嚴重的話還會涉嫌刑事詐騙。
如果出賣人過了約定時間不交房,買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逾期交房解決辦法
1、與開發商進行協商
這種業主可以聯合其他業主進行維權,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注意維權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更不能采取圍堵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2、向法院起訴
若是和開發商協調不成,可以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買房其實是一件比較復雜的事情,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購房者從購房開始就要保存好購房過程中形成和出現的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短信息、報紙公告、銷售廣告、照片、錄像、政府相關部門證明等證據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所用。
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一般只是按照違約處理,而不會認定為欺詐。這個時候購買者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基于一定的寬限期,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在寬限期內,出賣人還不能交付房屋的話,則購買者有權要求退房,對于之前支付的購房定金,也可以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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