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漢族,生于x年x月x日,住x市x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x公司,住所地x市x路***號,電話:********。
負責人:xxx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x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x元及利息(以購房款x元為基數,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x公司。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山x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x公司將要建設的商品房(房屋面積共約x平方米,車庫約x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x元,被告應于2011年5月1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據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是被告方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種理由推辭。
后經原告調查得知:被告x公司所預售給兩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x公司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訴!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x年x 月x 日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一般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要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房屋買賣的合同如果出現了糾紛那么是可以直訴訟的程序,因此在寫起訴狀的時候就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而且在寫的時候就要把所以的條款寫在上面,確保里面的條款合理、合法,這才能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什么后果
怎么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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