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房出租不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
可以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我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于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僅限于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于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
二、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理由在于:
(1)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將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或清償不僅優先于第一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及第二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稅款,而且優先于同為第三順序的其他破產債權,甚至這一租賃債權將會得到完全實現或全額清償,這有悖于破產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則,亦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則;
(2)在許多破產案件中,特別是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案件中,將房屋建筑物結合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整體轉讓進行變現的情形較多。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購買人可能會考慮自己購買的土地因附著有租賃關系,不利于自己的開發利用,由此影響破產財產的變現。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情況應當結合租賃物的具體屬性來認定,對于按揭房屬于不動產類型的,是可以適用的,但也應當區分是否對按揭房進行抵押或者破產處理,否則是不可以適用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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