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先租后抵適用嗎?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2]
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屬于物權,而承租權則是債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復雜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界限卻越來越難以劃定,出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趨勢,這一特點在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中有集中體現。在這種趨勢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為處理物權與債權關系的一個例外,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
首先,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交易更加頻繁,有時會出現一間房屋今天剛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轉手出賣的現象,如果按照調整物權與債權的一般原則來處理,新的所有權人可以對抗承租人;那么將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風險,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為有效發揮租賃物的效用,同時也為了維護財產流轉秩序,就有必要對買方與賣方?出租人 的權利作必要的限制,以此實現法的價值追求。
其次,有利于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合同法就是通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進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平等保護買賣雙方當事人及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權益的同時,對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權利給予了特別的關懷。
再次,體現了民法原理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它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平等互惠原則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不欺詐;在締約后,守信并自覺履行。因此,首先要求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房屋享有處分權、出租權,當房屋出租人準備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時,第一是負有通知義務,即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第二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出賣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即將要出賣的房屋上負擔的承租義務應如實告知買受人,否則買受人可以以此對抗出賣人。房屋出租人的上述兩個義務,通常被稱為前合同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中的具體運用,上述義務也應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中出賣人的應有義務。這在我國立法例中已有規定。不僅如此,在運用誠實信用原則指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進行司法實務時,還要求買受人要嚴格遵守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變更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事先簽訂的合同的任何內容。
一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后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后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抵押后出租。這種情況就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仍然適用 “先物權后債權,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用于清償債務。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權優于租賃權,租賃關系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根據我國的相關要求來說,買賣不破租賃是需要租賃權在其他相關權益的之前才能夠進行使用。并且該租賃物還需要是不動產,沒有相關的法院查封或者是破產資金在內,否則就不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承租人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繼續承租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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