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況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復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二、適用瑕疵
1、是否僅僅適用于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2、是否適用于“動產”。
“租賃”,依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并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但是當我們將這個概念運用到229條的時候,不禁會發現,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 229條,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有悖于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條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于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
3、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于租賃權,租賃關系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4、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
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指在同一標的上同時存在財產保全和租賃,二者在效力上發生沖突的情形。二者效力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解決,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怎么處置,并且從“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來看,買賣的行為也是發生于后,按理說應該也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但如果這樣執行,法院查封的威嚴則毫無是處,因此關鍵要看二者哪個成立在先。若租賃先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當然地適用于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承租人在承租時并不能預見到將來租賃物會被查封。若租賃后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并不適用于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查封的目的是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租賃物已被查封的,則損失應當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間按照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買賣不破是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的實際情況簽訂租賃合同。還應積極地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備案后出現這類租賃糾紛的。可以進行相關的行政訴訟,根據租賃合同條款進行相關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承租人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繼續承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孔令汝律師,男,漢族,云南邊昭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學位。 孔令汝律師20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律師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辦案經驗,對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領悟和見解,在辦案過程中,孔律師能夠直擊案件要點,精準把握,針對案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收集對應證據,使客戶對案情一目了然,有效地保障客戶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孔令汝律師執業以來辦案類型涉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訴訟業務,也參與協商處理多起工傷、工亡案件等非訴訟業務,孔律師的敬業精神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孔律師擅長于婚姻繼承、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房地產建設工程等相關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孔律師始終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宗旨,本著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做到將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理,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 ? ?孔令汝律師作為年輕律師,其思維敏捷,自身定位準確,辦案技巧嫻熟,具有突出的親和力。
案發多久沒報案就失效
2020-12-09現役軍人離婚可以不用部隊開證明嗎
2021-02-11無證醉駕怎么處罰2020,處罰標準是什么
2021-02-27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是否可以追索
2020-12-29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2020-11-25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0-12-27如何認定非道路事故
2021-03-01商業銀行是否需要公布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
2021-02-09客戶不按照合同履行條款怎么辦
2020-11-30合同變更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2021-01-16董事監事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2021-02-23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享有什么權利?
2020-12-24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會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06偷盜車輛撞死自殺的人應當賠償嗎
2021-01-17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25勞動爭議案件舉證指引最詳細
2020-11-15人壽保險申請理賠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1-16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
2021-03-16貨物運輸保險是什么
2020-12-13一起復雜的船舶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