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應以買受人“受到的損失”為基,商品房交易中的雙倍賠償是可以合法展開的。具體情形包括:
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
(1)商品房的使用面積明顯改變或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
(2)開發商改變建筑其他平立剖設計(不包括詳圖設計)致使合同標的有所改變的;
(3)各分部工程(包括采暖衛生煤氣、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或因設備材料改變,或因設備材料有問題,或因施工質量問題達不到法定或約定的使用要求或標準的。
此三者對于商品房買受方而言,不一定都意味著使用功能的缺陷,但考慮到買受方的個人偏好,則有必要推定為缺陷。如果開發商在此缺陷出現時或應該預計缺陷出現時未通知買受方有解約或退房的權利,而買受方仍在按約如期付款或在按開發商的要求付款,則可認定開發商有欺詐行為。此時雙倍賠償的計算基礎應立足于買受方已付不該付的房價款。
2、質量缺陷有
了上述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的討論,此處的質量缺陷僅包括兩方面:
(1)商品房質量不合格但以合格產品出售的,
(2)質量評定等級為合格但以優良產品出售的。對于前者,開發商應以買受方已付房款作為計算基數進行雙倍賠償。對于后者,一般而言,合格與優良在工程造價上的差距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因此,要精確地確定買受方的損失也是困難的,但雙方可以約定損失而進行雙倍賠償。另外,雖然由買受方(委托有關機構)舉證證明工程質量等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困難(開發商可能在隱蔽工程上做假),但至少,在房屋結構未出現明顯問題時,有關委托機構還是可以通過審核質量保證資料是否齊全以及重新評定觀感質量來作出否定證明。
3、權利瑕疵
(1)開發商因證件不全或因其他可以預見的原因(比如劃撥的土地未繳足土地出讓金)致使自己不能辦理大產權證而影響商品房過戶的;
(2)開發商有其他欺詐行為
4、公建設施問題
開發商進行小區開發時,就涉及公建設施問題。對于外銷房而言,公建設施實質上為房地產購買人全體所有。如果開發商在公建設施上未達到設計或合同的要求,房地產購買人必然遭到損失。此時房地產購買人全體應有權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向開發商作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其計算基數可以是開發商未完成部分的造價(買受方應已付該造價,未付時為單倍賠償),也可以是物業管理委員對公建設施進行修復至合同要求而發生的費用。
應該說明的是,以上幾方面在具體的個案中可能會有所重復,比如,質量缺陷就可能包括某些使用功能缺陷。在具體計算雙倍賠償的基數時,應作技術鑒別,剔除重復計算部分。在任何情況下,開發商累計賠償的總額均不宜超過房價款的二倍。
要知道,雙倍賠償一般是基于購買的標的物存在問題時,那么購買者可以要求出賣方作出雙倍的賠償。但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由于房屋的面積、質量、權利、公建設施等等都會造成商品房存在問題,也是在這些方面若商品房出現了問題的話,那么購房者也是可以要求出賣方支付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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