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竄作案從重處罰嗎
江西贛州人朱某某曾因犯盜竊罪入獄服刑6年,2010年2月刑滿釋放。而其老鄉(xiāng)鐘某某也因盜竊罪被判刑,2009年3月出獄。出獄后的倆人在家相遇,便合計著一起去外地賓館盜竊。2012年4月10日,朱某某和鐘某某來到江西省萬安縣某賓館,以他人身份入住,隨即到附近幾個賓館踩點,最后決定盜竊其所住賓館。4月11日凌晨1時,朱某某負責在一二樓樓梯口把風,鐘某某則打開四樓的405房間,然后二人共同偷走現(xiàn)金3800元和HTC手機一部,待天亮二人乘車逃離萬安縣。被盜旅客報警后朱某某和鐘某某被抓獲。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兩人都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均應當從重處罰,且兩被告人屬流竄作案,又可酌情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朱某某、鐘某某歸案后能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積極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某、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流竄作案的概念
本條規(guī)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jié)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流竄作案一般應當按照其情節(jié)決定處罰的嚴重程度,不能因為是流串作案就以此對其實行最嚴重的處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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