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處罰規定依法追究刑事什么責任
(一)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偷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偷稅漏稅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偷稅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偷稅的。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里的“偷稅數額",是指納稅人應納各稅種數額的總和。所謂“應納稅額”,根據公安部1999年11月23日《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應納稅額"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是指某一法定納稅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稅期間內應納稅額的總和。偷稅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稅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稅種的偷稅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稅罪,其他稅種的偷稅數額累計計算。對于行為人偷稅數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偷稅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有關規定,是指行為人偷稅數額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的數額標準,并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偷稅數額在8000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8%以上的”。所謂“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行為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罰過2次或者2次以上。至于兩次處罰的具體處罰種類、時間以及兩次受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等,均不影響本罪的立案,只要行為人偷稅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偷稅漏稅罪”(逃稅罪)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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