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交病假條算曠工違法嗎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2、沒有正當理由;
3、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4、企業能否以考勤表作為員工曠工的證據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
正如向咨詢問題出現的情況那樣,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么,企業對于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律師認為企業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如果是針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事業單位同樣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即可解雇,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由此得知,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制度,但不可置否的是,每個企業對于曠工這種較為嚴重的違紀行為都不肯容忍,懲罰的力度也各不相同。對于曠工的判定標準,我國大部分的企業都將考勤機的記錄作為依據,但小編在這里提醒您的是,考勤記錄或門禁卡記錄在沒有經過本人確認簽字的前提下是不可以作為曠工依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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