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違法的責任有哪些
違法及違反各種法律法規,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公司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違約責任的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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