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在我國屬于不動產中的一種,而我國對于不動產一般要求的都是登記主義,即此時需要實際辦理房產的登記之后,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但在申請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暫緩的情況。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房產會暫緩登記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哪些情況下房產會暫緩登記
房地產登記,即房地產,它是國家為健全法制,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產權的法定手續。城市房地產權屬都必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房地產》。產權登記是房地產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過產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地產權屬實施有效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1)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2)涉及違法、違法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之中的;
(3)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補齊的;
(4)房地產權利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沒收、查封等限制的;
(5)法律、法規、市政府規章規定應暫緩登記的其它事由。
律霸小編溫馨提示:
以下情形下需要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1)買賣;
(2)贈與;
(3)交換;
(4)繼承;
(5)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7)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二、沒有房產證可以要求退房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條款規定,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所以,如果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沒能辦理房產證,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解答,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了解一下。在購買房產的時候,若發現最終是無法取得房產證的,若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的話,那此時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賠償購房者相應的損失。
房產抵押登記有哪些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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